建筑工程签证和索赔
在作为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律顾问,建筑工程律师应提醒公司注意工程签证,以便在工程索赔中处于故地。
对于工程索赔,不管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均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建筑工程固定价 1、关于建筑工程固定价的种类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规定有三种供选择的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节价、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与设计的深度有关。设计深度分为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扩大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三种。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应的价格是估算价格;扩初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扩大的初步设计,在扩初设计阶段,对应的价格是概算价格;在施工图纸设计阶段,对应的价格是预算价格。价格固定可分总价固定和单价固定两种,总价固定又分为概算总价固定(扩初固定)和预算总价固定(施工图固定);单价固定分实物量单价固定(平方米单价固定)和材料、设备、人工单价固定(工料单价固定)。 2、建筑工程在约定固定价情况下造价的确定 《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约定了固定造价的,不得再要求重新鉴定。 3、建筑工程量增加和变更,签证价款的确定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该条规定,对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和变更签证,确定工程价款的顺序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能协商的按协商;无约定又不能协商的按定额计价。 二、建筑工程签证和索赔 签证和索赔的区别: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设计变更、工程量或工期等问题签署的文件;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签证或其他证据为依据,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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