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和农民工
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是不同的,建筑工程律师不仅要注意它们的区别,而且要把握好解决途径。
1、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劳务交给第三人完成。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分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特征
(1)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的从合同,因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而派生出来;
(2)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对象是施工劳务作业不是建筑工程本身。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而不是个人;
(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时,计取的费用只含人工费及相应管理费。
3、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人也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但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条件共有地基和基础工程等61种,而劳务企业的资质条件分为木工作业等13种。
(2)分包指向对象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作业劳务。
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肢解发包的区别
(1)主体不同。转包是总包人把工程转包给承包人之间,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肢解发包是发包人把工程分包给多个承包人,主体是发包人与各承包人;劳务分包是总包人把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承包人,主体是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
(2)对象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均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劳务分包属于合法的行为。
《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司法解释》第7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4)法律后果不同。转包工程的双方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劳务分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不需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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