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中农民工权益及处理
建筑工程中农民工权益及其处理
1、建筑工程中农民工法律关系
《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狭义解释就是农民工。往往工程经过总包、转包、分包、再转包、再分包、由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实际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农民工与发包人没有书面合同关系,与总包人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人,付出了劳动,生产出建筑产品,发包人取得了农民工的劳动产品,农民工因此与发包人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发包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建筑工程中农民工主张权益的对象
《司法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建筑工程中农民工主张的权益应是工资款
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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