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律师谈拖欠建筑工程款的原因及预防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在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发现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为了保护工程合同一方的利益,应根据下列情况,在工程施工中注意调整,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作好预防工作。
1、逾期结算的建筑工程款及确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可被认可的结算文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2)是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收到文件后的答复期限;(3)合同约定发包人在答复期限内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2、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完善工程款结算条款
示范文本第33条是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其中没有过期视为认可的内容。因此,若采用该文本签订合同,应在该条款中增加“过期视为认可”的内容。另外,建设部107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第2款:“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财政部第369号文件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在可在合同中约定执行该两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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