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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称:黄妙春律师
所在地区:广东-广州
执业证号:14401200111533327
执业机构: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0-83345749
传 真:020-87511208
手 机:1371088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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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09室
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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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http://www.gdjzgc.com   时间:2013年11月16日   来源:广东建筑工程律师网

    


      建筑工程律师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其责任时,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往往比较复杂。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有分包或转包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转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55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二、建筑工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建筑工程的混合过错责任
     发包方提供设计图纸、指定材料、配件、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也有过错,则构成混合过错,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的过错一般有如下几种:
     1、明知发包方提供设计有问题或在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但没有提出意见或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导致出现质量问题。
     2、未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予以使用。
     3、发包方提出违反法律规定标准,降低质量施工的要求,承包方予以接受并按其要求进行施工。
     上述情况,若承包方提出意见,发包方或设计单位坚持不予以更正,承包方可对上述质量责任免责;否则,承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建筑工程承担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司法解释》第11条还规定了发包人可请求减付工程价款。 
      五、建筑工程承包方质量责任免责情形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0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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