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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称:黄妙春律师
所在地区:广东-广州
执业证号:14401200111533327
执业机构: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0-83345749
传 真:020-87511208
手 机:13710886039
电子邮件:bangyihuang@126.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09室
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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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延期的原因和责任

http://www.gdjzgc.com   时间:2013年11月16日   来源:广东建筑工程律师网


      建筑工程延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往往延期造成的损失也是非常大的。无论如何,建筑工程律师应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且寻找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筑工程中法定的工期顺延条件
    《合同法》第3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正当理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此之外,发包人违约合同约定,也可能导致工期顺延,但不是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都必然导致工期顺延。 
      二、建筑工程在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延付工程款工期的顺延
     1、发包人违约支付工程预付款工期顺延。 
      
     2、发包人违约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 
      
      3、发包人违约支付结算款工期顺延。 
     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要注意如下两点:第一,发包人是否违约;第二,发包人违约后,承包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履行通知或催告的附随义务。
     三、工程质量鉴定导致的工期顺延
     《司法解释》第15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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