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和审计
工程造价鉴定和审计
建筑工程律师要把握造价鉴定和审计的区别,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据此,建筑工程审价的范围,限于争议的范围。
2、在建筑工程中,同一建筑工程出现造价审价与审计报告,并且不一致,应采信造价审价
审价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的监督、管理和造价评估。审计属于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调整。因此,同时存在审价和审计,且对造价的评估结果不一致时,应采信审价。
《最高院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结算的协议、鉴定报告与审计报告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求的答复》说:“审计是行政行为,只对被审计人有效,如果当事人已经有结算协议的,或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那么审计报告是不作为结算依据的,除非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应以当事人双方的结算协议或法院委托审价鉴定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报告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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